《持久性有毒污染物环境与健康危害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主任聘用暂行办法》

发布者:王珺发布时间:2019-03-09浏览次数:182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江汉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室主任条件

要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较扎实的专业理论修养,有较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具有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实验师职称。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主任,要由相应专业的教授担任。

二、实验室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实验室工作任务。按教学计划落实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的实验教学任务,组织编写和审定实验教材、实验讲义。

(三)贯彻执行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

(四)制定本室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耐用低值品,落实帐、卡、物三相符。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

(六)抓好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创造优良的实验教学环境。

(七)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做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八)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九)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主任,有专项经费的支配权及实验室人员的人事任聘权。

三、聘任

(一)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由学校主管部门聘任。

(二)国家、省(部)级实验室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三)校、院管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的任期均为四年。

四、津贴

院管实验室主任(副主任)津贴标准,由各学院(部)自定,其经费在各学院(部)校内津贴包干经费中列支;校管及以上实验室主任(副主任)津贴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参照有关规定确定,其经费在校内津贴经费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