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久性有毒污染物环境与健康危害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工作条例》

发布者:王珺发布时间:2019-03-09浏览次数:36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实体。

第三条实验室工作必须努力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加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的功能,积极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实验室建设必须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注重投资效益。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实验室必须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不断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吸收科研和教学改革新成果、新技术,更新实验内容,改进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开拓创新的精神,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同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实验室要向学生和社会开放,基础课实验室可向中学生开放,增强实验室活力。

第八条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三章建设

第九条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及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中心及校管中心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省、市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应根据学校财力、物力、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等综合配套因素,由学校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四章体制

第十二条学校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并检查督促。

(二)根据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和调整与学校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实验室建制,指导各基层单位的实验室建设。为学校重大科研项目的实施,作好相关实验设备的配置、配套工作。

(三)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协调各学院的实验教学实施,指导各学院落实好实验教学内容的必备条件,并配合教务管理部门定期进行实验教学质量检查。

(四)负责全校预算内教学设备费,专项设备费,一般仪器设备维修费的管理。并组织专家对10万元以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进行科学论证。

(五)对实验室常用物资定期组织订货采购,建立适度储备,做好学校技术物资供应服务工作。

(六)行使全校设备归口管理工作职能。负责十六大类固定资产管理和低值设备、材料、易耗品的一级分类账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七)负责全校固定资产、实验室状况及各类物资统计工作。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各类统计报表或计算机数据软盘,经常进行动态分析,定期向校领导提供准确的统计数据。

(八)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定岗、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和职称评聘工作。

(九)每年定期对实验室设备的完好状态,实验室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学校对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的体制。

第十四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五章管理

第十五条实验室要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实验室要遵守国家环保规定,不随意排放“三废”物质,不污染环境。

第十七条实验室要按照《江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江汉大学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对仪器设备和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实验室要进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准确数据。

第二十条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按照教育部颁发的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定期开展评估工作。

第六章人员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主任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中心和校管中心实验室主任由学校聘任或任命,省、市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推荐、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二十三条学校实验室技术人员的编制,由主管部门根据在校学生人数,实验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及实验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

第二十四条对在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相应的保健待遇。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各类人员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应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工作实绩,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