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S环境与健康危害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王珺发布时间:2019-03-01浏览次数:664

持久性有毒污染物环境与健康危害

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推动环境与健康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充分发挥持久性有毒污染物环境与健康危害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引领作用,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加强与国内外知名学者交流,提升省内整个领域的研究水平,本重点实验室秉着“开放、竞争、协作、创新”的原则,每年将筹集一定经费作为开放基金,用以资助经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批准的开放课题,必须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为完善开放基金的管理和实施,充分发挥开放基金对本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强化和补充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基金资助对象

    基金面向全国开放,公开受理。基金申报对象是国内外具有博士学位或中高级职称的中青年科研人员,不具备高级职称且无博士学位的申请者,须有一名以上高级技术职称专家推荐。研究团队须有一名或以上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参加。申请者必须是某企事业单位固定研究工作人员,在读研究生和已离退休的科研人员不得作为申请项目的负责人,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

三、基金申请与审批

重点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持久性有毒污染物环境与健康危害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申请通知”,自公布之日开始受理开放基金的申请,集中受理,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人应根据《持久性有毒污染物环境与健康危害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按规定格式填写《持久性有毒污染物环境与健康危害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申请书》。

项目申请书先由学术委员会审核、择优推荐,最后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并建议资助项目与金额。已获得资助者再次申请,申请书须附已资助项目的研究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和主要研究成果。

四、基金资助额度和执行期限

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若已超过申请书所确定的截止时间半年仍未结题者,实验室将不再预留此项研究经费。

五、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外单位承担开放基金项目的经费采取外拨经费方式,严格按照外拨单位财务报销管理办法使用,其经费可用于支付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学术活动费、小型仪器购置费以及研究人员往返本实验室所在地的差旅费、住宿费、劳务费等。

六、项目的管理

项目获批后,申请人需和重点实验室签订项目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内容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实验室管理人员有权检查资助项目及其执行情况,发现问题时,有权将问题报告、提交给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视问题严重程度,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均有权要求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行整改、暂时中止或取消基金资助。如需中途改变计划或变更项目研究内容、范围以致影响最终成果时,必须得出书面报告,经实验室主任同意,报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批准。

项目组成员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要遵守实验室各种规章制度和仪器操作规程以及校纪校规。损坏仪器设备与其他财物者,要酌情赔偿。项目研究结束后,节余的经费及剩余的原材料、消耗性器材等一律留在本实验室,不得带走或它用。

七、学术成果管理

开放基金成果的主要体现方式是发表高水平的论文、专著或专利。

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请认真填写项目结题报告,交实验室主任签字通过、存档,并作为下一期申请的依据之一。基金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标注:

:持久性有毒污染物环境与健康危害湖北省重点实验室,湖北武汉,430056

英文:Hubei Key Laboratory of Environmental and Health Effects of Persistent Toxic Substances, Wuhan Hubei, 430056

并标注获得“持久性有毒污染物环境与健康危害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No. PTS-×××)”,英文为“The project was supported by Hubei Key Laboratory of Environmental and Health Effects of Persistent Toxic Substances , Grant No: PTS-×××”。未标注的,验收时不计入成果。

自带项目和经费在本实验室工作取得的成果或发表论文需注明“持久性有毒污染物环境与健康危害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完成”。

基金资助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包括收集到的资料、研究报告、相应软件及其测试检验报告等)归研究者及本实验室共同所有

  

本管理办法由持久性有毒污染物环境与健康危害湖北省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持久性有毒污染物环境与健康危害湖北省重点实验室

二零一九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