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久性有毒污染物环境与健康危害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发布者:王珺发布时间:2019-03-09浏览次数:340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我校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低值易耗品,包括教学、科研、行政等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低值品:指单价在800元以下,耐用期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物品。根据加强对社会集团控购商品、适用生活使用的低值物品管理的原则,选择制订学校统一管理低值物品目录,作为重点管理范围。

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实验用小动物和劳保用品等。

第三条低值品、易耗品的购买原则上必须由使用单位填写《江汉大学低值品、易耗品购买申请单》,经学院(部)、中心负责人签字,学校主管部门审核,采取学校集中采购与使用单位自购相结合的方式购买。

第四条物品入库前要认真组织验收。集中采购的物品由使用单位派人验收;经批准后由使用单位自行购买的物品由校主管部门验收,填写验收合格单,方可向财务部门报销。验收时要注意质量检查。验收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供货单位或运输单位提出,及时办理退、换、赔、补手续。

第五条使用单位对所用物品应建立相应的明细账和领用登记手续,并每学年全面清查一次。清查结果报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及时调整留用量和相关帐薄记录。

第六条各单位调剂统管低值物品,需经调出单位负责人同意,由调出、调入单位的物资设备管理人员到设备管理部门办理转移账务手续。

第七条统管低值物品的报失、报废,需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交本单位物资设备管理人员到设备管理部门注销账务手续。报废物资交设备管理部门统一处理。

第八条校内调动和调离学校的教职工,在调动和调离前,必须办理个人保管的物资设备的移交手续,经本单位物资设备管理人员签章后方可办理离岗和离校手续。

第九条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须指定工作认真且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加强管理。对提运、使用和管理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以保证人身和物品的安全。危险品的领用须专人审批,限量发放。对剧毒物品的使用过程应予严格控制和监督,对其领、用、剩、耗的数量须详细记录,用剩数量及时退库。危险品的容器、废质料、废液、渣滓要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对不负责任随意损坏、丢失物品的现象,要批评教育,并按规定赔偿损失。严禁将公物占为已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