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江汉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室主任条件
要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较扎实的专业理论修养,有较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具有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实验师职称。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主任,要由相应专业的教授担任。
二、实验室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实验室工作任务。按教学计划落实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的实验教学任务,组织编写和审定实验教材、实验讲义。
(三)贯彻执行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
(四)制定本室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耐用低值品,落实帐、卡、物三相符。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
(六)抓好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创造优良的实验教学环境。
(七)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做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八)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九)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主任,有专项经费的支配权及实验室人员的人事任聘权。
三、聘任
(一)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由学校主管部门聘任。
(二)国家、省(部)级实验室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三)校、院管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的任期均为四年。
四、津贴
院管实验室主任(副主任)津贴标准,由各学院(部)自定,其经费在各学院(部)校内津贴包干经费中列支;校管及以上实验室主任(副主任)津贴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参照有关规定确定,其经费在校内津贴经费渠道列支。